貳拾.心不相應行法
第四、心不相應行法,略有二十四種,一得,二命根,三眾同分,四異生性,五無想定,六滅盡定,七無想報,八名身,九句身,十文身,十一生,十二住,十三老,十四無常,十五流轉,十六定異,十七相應,十八勢速,十九次第,二十時,二十一方,二十二數,二十三和合性,二十四不和合性。
何謂心不相應行
五位百法,今續研第四位,叫「心不相應行法」,此意云何?今分三段說明:
(一)心
指「得」及「命根」等二十四種法,皆不離心故。何謂也?即此二十四種法,雖藉前三位「心、心所、色」才能建立,但是其中之「色法」是心、心所所現的影子,而「心所」又是與心相應,所以「得」等二十四種法,亦總不離心也,皆隨心左右,皆依心轉變,故特別點出「心」字。
(二)不相應
先說「相應」義,「相應」是和諧順從,互相呼應,不相違背之義。如函(杯)與蓋(覆於杯上者)之相稱,函大蓋亦大,函小蓋亦小,謂之「相應」。又如心與心所之相應,可知。 今此二十四種法,何以叫「不相應」?具三義故。
1.非能緣故,不與心、心所相應;即心心所能緣慮,此二十四種法,不能緣慮,故不相應。 2.非質礙故,不與色法相應;即色法有質礙,此二十四種法無有質礙,故不相應。 3.有生滅故,不與無為法相應;即無為法不生不滅,此二十四種法,有生有滅,故不相應。
(三)行
是遷流變化、生滅不已之義。屬五蘊法中的「行蘊」所攝。然「行蘊」又分二種: 1.相應行,謂與心王相應之行蘊,即指五十一心所中,除去受、想,其餘四十九種心所,皆名「相應行」,與心相應故。
2.不相應行,即指「得」等二十四種法,其不相應義,如上述可知。 不論相應行或不相應行,以上七十三法,都是行蘊所攝,都是遷流變化、生滅無常之有為法,故特別點出「行」字。 不相應行,小乘家立十四種(即得、非得、同分、無想果、無想定、滅盡定、命根、生、住、異、滅、名身、句身、文身。)且皆執為實有;大乘家則假立二十四種,且皆非識外實有之法。故成唯識論卷一云:「不相應行,亦非實有;所以者何?得、非得等,非如色心及諸心所,體相可得;非異色心及諸心所,作用可得。由此故知,定非實有,但依色等,分位假立。」 總之:此二十四種法與前三位,非一非異: 非一—— 前三位有體相,此二十四法無體相,故曰「非一」。 非異—— 此二十四法雖是無體相之假法,卻有作用顯現出來,但是此作用並未離開前三位之作用,故曰「非異」。 此二十四種法,既依前三位建立,自己並無體相可得,故曰:「分位假法」。譬如波依水建立,波並未離開水,波是假法,水是實法,波之與水,亦非一非異。(按五位百法,就前四位言,前三位是實法,第四位是假法。) 以上總說「心不和應行法」名義已竟。以下即逐條說明之:
一、得
百法直解云:「依一切法造作成就假立。」亦即「得」就是「成就不失」之義,依有情眾生身口意之造作,所成就諸法,尚未消滅破壞之前,謂之「得」。「得」之一法,不離能所,如說「得錢」,約能得之人言,是心、心所,約所得之錢言,是色法。「得」之一法,雖不是色法(錢),也不是心法(心、心所),但也離不開色法、心法。唯有色法或心法,皆建立不起「得」來,故曰:得之一法,乃是依心、心所、色三法之上假立之法。 「得」之一法,雖依三法假立,然重要之點,卻在依心轉變!茲舉淮男子人間訓上所載「塞翁失馬,焉知非福」為例說明之,彼謂:塞上之人,有善術者,馬無故亡而入胡,人皆弔之,其父曰:「此何遽不能為福乎?」居數月,其馬將胡駿馬而歸,人皆賀之。其父曰:「此何遽不能為禍乎?」家富良馬,其子好騎,墮而折其髀,人皆弔之。其父曰:「此何遽不能為福乎?」居一年,胡人入塞,丁壯者控弦而戰,塞上之人,死者十九,此獨以跛之故,父子相保。故福之為禍,禍之為福,化不可極,深不可測也。」
由此故事可知:大自然生生不息,遷流不已,一件事情之發生,是得或失?是吉或凶?是窮或通?是消或長?剎那變化,曾無一定!因為得失吉凶,窮通消長,根本就是假立之法,隨心轉變,沒有一定! 丟了一匹馬,人人以為「失」,唯塞翁以為「得」。 來了一群馬,人人以為「得」,唯塞翁以為「失」。 斷了一條腿,人人以為「失」,唯塞翁以為「得」。
二、命根
即生命之根本。眾生生命之根本為誰?一般都是說第八識。此說雖然不錯,但若更仔細地說,應指「親生第八識之名言種子」。但此名言種子,是個羸劣之無記種子,自己無力親生自果,必須藉著先世善惡業所薰成之善惡業種子(簡稱為「業種子」)的幫助,這羸劣的第八識名言種子,方能生起第八識現行果來。 依一般言,第八現行識有維繁吾人之色心,在此一期之生命當中,令色身不爛不壞之功能。但若更正確地說,第八現行識之所以能維繫色身,令不散壞,還是由於「親生第八識之名言種子」的關係。依唯識論言,第八識自種有二功用:
(一)生識用—— 即能親生第八識現行果之作用。 (二)住識用—— 即令第八現行識維繫執持色身不爛不壞之作用。 今取第八識自種有「住識用」,故名為「命根」。(不取「生識用」,名為「命根」。)蕅祖百法直解云:「依於色心連持不斷」假立「命根」一法。此即約第八識自種有「住識用」來立說的。 相宗綱要命根細辨載,問曰:「由現行識。任持身故,身不爛壞,是則持身功能在現行識,今何不名現行識為命根,而名種子為命根乎?」答曰:「現行本識,由種力故,方能生起;由種力故,緣三種境;由種力故,任持五根。是故現行不能名為命根,以非根本故也。」譬如:樹木之枝幹花果,不可名為樹之根本;樹種子,方可名為樹之根本。 或曰:第八識現行既有維繫色身不爛不壞之功能,那麼它能維繫多久呢? 答曰 1.首先當知:第八識是隨吾人先世善惡業力之牽引,而於三界六道中。輪迴不停。第八識自無始以來,即投胎易殼,不得久留一所。 2.其次當知:若吾人先世所造業力強,能令第八識維繫此一根身長久,壽命亦因此而長久。反之,吾人先世所造業力弱,能令第八識維繫此一根身短暫,壽命亦因此而短暫。一旦第八識酬業完了,即離開根身。再隨另一種善惡業力,六道輪迴去也!
三、眾同分
「眾」是種類之義,「同」是相同之義,「分」是相似之義,即種類相同相似,謂之「眾同分」。當知:宇宙萬法,雖千差萬別,然而別中有總,異中有同,在此林林總總,至紛至繁的萬法之中,尋找其相同的特徵,相似的屬性,加以分類命名,即為「眾同分」。 「眾同分」一法,本可攝盡宇宙萬法,情與非情,然今唯識論典,多僅依有情數建立眾同分。如成唯識論云:「依有情身心相似分位差別,假立同分。」入阿毘達磨論云:「諸有情類,同作事業,同樂欲因,名眾同分。」
百法直解云:「眾同分者,如人與人同,天與天同,依於彼此相似假立。」此意即謂:人與人之身心彼此相似,名為人同分;天人與天人之身心彼此相似,名為天同分,乃至鬼同分、畜同分等,有六道差別。 又如古代印度社會,依有情身心相似分為四種階級,即:婆羅門為僧侶階級,剎帝利為王侯階級,毗舍為庶民階級,首陀為奴隸階級。故譬喻經云:「諸外人計,梵王生四姓:王口生婆羅門,臂生剎利,脅生毘舍,足生首陀。」以上四姓差別,亦眾同分之例。 又如今日世界人類,依其骨骼、皮膚、言語及風俗習慣等屬性,加以分類命名,為黃種人、白種人、黑種人和紅種人等,或分類為亞洲人、歐洲人、非洲人及美洲人等種族差別,此亦眾同分之例。 小乘俱舍論以「眾同分」為實有之法,彼謂由此實法,而使物同。若大乘唯識論則以之為假立之法,即依有情身心相似分位差別假立!
四、異生性
異生之性,名為「異生性」。(見述記卷九)先看「異生」二字。「異生」即簡別「同生」。開宗義記云:「諸聖者,皆名同生;而諸凡愚,名曰異生。」此意即謂:一切聖人,皆已見到真空之理,不起我見,故名同生;而諸凡夫,皆愚癡闇冥,無有智慧,但起我見,是異於聖人之眾生,故名異生。 百法直解云:「異住性者,妄計我法,不與聖人二空智性相同,依於聖凡相對假立。」大意是說:凡夫迷惑顛倒,妄計有實我實法,因此起貪瞋癡(即起異類煩惱),造殺盜淫(即造異類業),而遭受六道輪迴種種別異之苦果(即受異類果),故名異生。至於聖人則已轉識成智,同具二空智慧,同斷二重障,同證二勝果,故名同生。今即依此聖凡相對,假立「異生性」一法。
探玄記云:「異生者,執異見而生,故曰異生,即舊名凡夫也。」大日經疏亦云:「凡夫者,正譯應云異生,謂由無明故,隨業受報,不得自在,墮於種種趣中,色心像類,各各差別,故曰異生也。」 再研究「異生性」之「性」字,「性」是性分,有不改之義,非指「佛性」之「性」,乃指「習與性成」之「性」。(習與性成者,習慣養成如本性之義,如古書云:「習行不義,將成其性」),「性」之一字即指出異生之所以為異生之根本原因。然則異生之「性」為何?首先當知,依據成唯識論卷一云:「異生性」之建立,乃由「非得」而來。何謂「非得」?前曾謂:「得」即「成就」之義,反之,「非得」,即「不成就」。不成就之種類,雖然很多,今暫且約眾生尚未見道之前,尚未永斷三界見惑煩惱種子,尚未成就諸無漏聖法,遂假立「異生性」之名。因此,「異生」之「性」,即指三界見所斷之種子也,即在此種子上,令六趣十二類差別不同,故云「異生性」。易言之:即此三界見惑煩惱種子,令眾生生起異類見、造異類業、受異類果,故名「異生性」。反之,若斷盡三界見惑煩惱種子,即已見真空之理,故初果須陀洹,譯為入流,即已離開凡夫(異生),進入聖人之流類矣!
五、無想定
這是二種「無心定」(無想定與滅盡定)之一。何以叫「無心定」?唯識心要卷七云:「俱無前六識,故名『無心』。」此時,因無前六識粗動心心所,令身平等和悅,如「有心定」(第六識與定心所相應,令心澄靜,叫「有心定」),故亦名為「定」。今先研究「無想定」,以十一門分別之:
(一)顯得人:
修無想定之人是誰?乃凡夫、外道等執異見而生之人。
(二)顯離欲:
修無想定的人,只是降伏第三禪遍淨天之俱生貪,而尚未降伏第四禪以上之染心。故成唯識論卷七云:「伏偏淨貪,未伏上染。」
(三)顯行相:
即說明修定之心態,謂修無想定的人,誤認無想天即是涅槃,藉此錯誤的觀念(非滅計滅)為先導,而修習滅除一切心想之禪定。故成唯識論卷七云:「由出離想,作意為先。」出離,即指「涅槃」,謂證入涅槃,即出離生死故。「出離想」即作涅槃想也。
(四)顯所滅識多少:
修無想定者,於定加行,常作此念:「諸想勞慮,令精神不能集中,令念頭不得專一,諸想如病、如癰、如箭。」於所生起種種想中,厭背而住,唯謂無想,寂靜微妙,於是發起一種殊勝之期許與願望:「願我或一日乃至七日,或一劫,或一劫餘,能遮礙心心所,滅除一切心想!」由此厭患心想,遂令心心所,由粗而細,由細而微(此即定之遠加行),直到鄰次於定前的一剎那,微之又微之心,熏彼異熟識,成就了極增上厭心種子!(以前諸位,雖也熏成種子,但乃屬中下品,未名為定)由於極增上之厭心種子,具有損伏的勢力,因此,粗動之前六識心心所,暫時不起現行(正顯第八、第七細心心所,仍起現行),即依此厭心之種子上,假立「無想定」之名。
(五)正釋定名:
修此定者,想滅為首,於入定時,心想不起,如冰魚、蟄出,故立「無想」之名。既得無想,令身安和,故雖不與「定」心所相應,而亦名「定」。
(六)三品修別:
修習無想定者,由於根分利鈍,修有勤怠,故有下、中、上三品之別。
下品修者,於所得的現法禪味,必定會退失,一旦退失,即不能速疾還引現前,後來雖能生到無想天中,但彼天不甚光明清淨,形色也不甚廣大,而且決定活不到五百大劫,就中途夭。 中品修者,於所得之現法禪味,不必一定退失。設或退失,也能速疾還引現前,後來生到無想天中,彼天雖甚光明清淨,形色也甚廣大,但其光淨廣大的程度,還不是最究竟的,雖然也有中途夭亡的危險,但也不是一定非夭亡不可。 上品修者,於所得現法禪味,必定不退,後來生到無想天中,彼天最極光明清淨,形色也最極廣大,而且壽量滿五百大劫,必定不至中途夭亡,五百大劫之後,方才殞沒!
(七)界地判:
此無想定,唯繫屬於第四禪天所攝。
(八)三性判:
此定唯是善法所攝,因為彼是由加行善心所引生故。
(九)四業判:
四業者何?
1.順現受業—— 以決定勇猛之心,於現生造善惡業,能令現生即招苦樂報。 2.順生受業—— 以上品心,於現生造善惡業,來生受苦樂報。 3.順後受業—— 以中品心,於現生造善惡業,第三生乃至百千生後,方受苦樂報。 4.不定受業—— 以下品心,於現生造善惡業,此業微弱無大力故,於此生之後,或受或不受苦樂報。 今修無想定者,現生修定,若上品修者,或於來生生無想天中;若中品修者,或於來生,或於第三生乃至百千生之後,生無想天中;若下品修者,或不一定生無想天中,或於來生,或於第三生乃至百千生之後,生無想天中。總之:決無現生修定,於現生即生到無想天之理,故成唯識論卷七云:「四業通三,除順現受。」
(十)起定之處:
有二家說法,今分述之。
1.第一家說唯欲界起—— 唯在欲界生起無想定,何以故?因這無想定是由於外道說法之力,再加上人心慧解極為猛利,方能生起。至於上二界眾生之慧解力既不如欲界之人道,又沒有外道說法,故於上二界不生起「無想定」。又欲界六欲天人,因其慧解不如人故,也不能生起此定。 2.第二家說欲色界起—— 即在欲界人道之中,先修習此定,此生之後,生到色界第四禪的前三層天(無雲天、福生天、廣果天,此三層天是凡夫所生之處),又能引生此定現前。但要簡除第四禪的第四層「無想天」,因為無想天是此定所趣之果,此定修成,才能感生無想天,並非在無想天中,之修此定,故於第四層的無想天,不能生起此定。至於此後之五層天(無煩天、無熱天、善現天、善見天、色究竟天),名為五淨居天,乃證得阿那含聖者所生之處,故亦不起此定。 以上二家之解釋,以第二家之說法,較為周詳完備。
(十一)漏無漏判:
此定唯屬有漏定,何以故?因這是凡夫外道,厭患粗想,欣慕無想之果,而入此定。由於誤認無想天即是真涅槃,非滅計滅,故唯有漏。若有學、無學二種聖人,則不生起此定!
以上略述無想定已竟。
六、滅盡定
何謂滅盡定?此定與前之「無想定」,合稱為「二無心定」,因為此二無心定,同樣是在厭心種上,具有遮礙轉識不生之功能而建立起來的。(據成唯識論卷六載,「厭」即是對於所厭之境界,不起染著。厭,是與「善慧」俱起的「無貪」一分)若此厭心種,只伏前六識心心所不起現行,即叫「無想定」;若此厭心種,不但令前六識心心所不起現行,又兼滅盡第七識俱生我執及彼心所,則叫「滅盡定」。 百法直解云:「三果以上聖人,欲暫止息受想勞慮,依於非想非非想定,遊觀無漏以為加行,乃得趣入。入此定已,前六識心及心所一切不行,第七識俱生我執及彼心所亦皆不行,惟第七識俱生法執與第八識仍在,不離根身,依此身心分位假立。」以上文字分為五段:
(一)明得定之人
「三果以上聖人」。三果,是聲聞所證果位之一。聲聞所證之果位,依修行斷惑多少,分為四種,即初果須陀洹,斷盡三界見惑八十八使,預入聖道法流。二果斯陀含,則更斷欲界九品思惑中之前六品(上上乃至中下共六品)。三果阿那含,則更斷欲界九品思惑中之後三品(下上、下中、下下共三品)。四果阿羅漢,則更斷上二界七十二品思惑盡,已出三界,已證涅槃。 此處說「三果以上聖人」,乃包括三果以及三果以上聖人(即聲聞四果,緣覺辟支佛及大乘菩薩),皆能入此定。
(二)明修定動機
「欲暫止息受想勞慮」,當知此定又名「滅受想定」,何以呢?因為一切聖人,在進入此定之前,特別厭患受、想二種心所,而務求伏滅它,故從「加行」(即進入正位前之加功修行)來立名,稱為「滅受想定」。 依大乘佛法言,「受想」只是五十一心所中之兩種,為何一切聖人偏厭之?今謹依俱舍論所說,特舉兩點理由以說明並申論之:
第一受想為諍根之凶—— 「諍」就是煩惱,能損害自他,故有互相乖違的特性。凡是有情眾生,不論是高級的,或低級的,莫不具有煩惱;若無煩惱,即不成為有情眾生。但是煩惱之產生,必有其由來,若無根由,煩惱即不生起。然則煩惱生起的根由為何?依佛教經論中說,即是諸欲及諸見(「諸欲」指五欲六塵。「諸見」指一切倒見)。故俱舍論卷一云:「諍根有二,謂著諸欲,及著諸見。」若再深入一層的追究:「諸欲與諸見,又是以什麼為原動力而得生起?」探究到這基本的動因,即發現到「受想」的勢力!大毘婆沙論七十四卷云:「受能發起愛諍根本,想能發起見諍根本。」意思是說:藉著「受」的力量,有情才會發起貪著五欲的煩惱;藉著「想」的力量,有情才會發起執著倒見的煩惱。受想二種是生起一切煩惱的根本動力!故云:「受想為諍根之因!」 然而依佛教經論中說,發起愛諍的,大都是指一般俗人,而發起見諍的,多半是指出家人!(當知:此處出家人並不專指佛教的出家眾,因為古印度的宗教信仰者,大都是出家的,故當時凡是出家者,總名為「沙門」,不論內道、外道也)。故解深密經疏引真諦三藏註曰:「鬥諍二種,一者在家,於五塵境,由思惟煩惱,故起鬥諍。二、出家人,由相違所起諸見,故生鬥諍!」 茲先研究「受能發起愛諍根本」,當知在家俗人的愛欲所以特別重,和環境有密切關係,因為他們生存在塵世間,對於五欲六塵的享受,有著極大的自由權,只要自己的力之所及,就儘量的去享受,唯五欲是求,不受限制。可是,欲望無窮,物價有限,以有限的物質,填無窮的欲望,這是絕對不可能填滿的,所謂「欲壑難填」。況且,不只是一人如此,而是人人如此,怎能有求皆遂,事事如意?若求而不得,事與願違,就發生了你爭我奪的現象,世間家庭的不和,社會的不安,世界的動亂,乃至人類的種種苦難,可說無一不導源於對五欲六塵的愛欲貪著!故法華經譬喻品云:「諸苦所因,欲貪為本。」雜阿含經亦云:「若眾生所有苦生,彼一切皆以欲為本!」反之,「若無世間愛念者,則無憂苦塵勞患!」 不錯!世間的一切憂患苦痛,悉皆起源於愛欲,愛欲若絕,苦痛則息!可是,愛欲還有它的原動力,要斷絕愛欲,就得先解決引生愛欲之原動力——受,所謂「受以起愛為業」(成唯識論卷三)瑜伽師地論五十五卷云:「受云何?謂三和合故,能領納義。」意即:「受」是根境識三和合所生,即領略客觀的境界,受納於主觀的心中,謂之「受」。「受」又分三種 1.當我們領略到順境,受納於主觀的心中,即生起喜悅、愉快的情緒謂之喜受、樂受。因而生起欲合之愛 2.當我們領略到逆境,受納於主觀的心中,即生起憂愁、痛苦的情緒,謂之憂受、苦受。因而生起欲離之愛。 3.當我們領略到一種平凡的境界,受納於主觀的心中時,既不興起昂揚、興奮的心理,也不興起厭惡、悲傷的情緒,只有一種平平淡淡的感覺,謂之「捨受」,因而生起不合不離之愛。 如上所述,即可證知,「受」在有情眾生地位上,確是發起愛諍的基本原因,因此佛說「五蘊」法時,特別將它從種種心所中,單獨提出來,立為受蘊,藉此以促使眾生,對此一「諍根因」,要特別提高警覺,不要長期的受其愚弄! 以上說明「受能發起愛諍根本」已竟,接著研究「想能發起見諍根本」。「見諍」,就是說由於彼此思想、見解的不同,而在言語上興起爭端議論,謂之「見諍」。譬如佛經上常說古印度有九十六種外道,一一外道,皆各有所「見」,不過外道之「見」,卻以染慧為本質,對於真諦理,作一種顛倒錯謬推求的「惡見」或「倒見」,如於於二空真理,妄執實我實法,即是外道之見。佛法中所說的見,即類似近人所說的思想或主義,各個外道對於自己所立之見,無不執為最勝最妙,能得清淨解脫,是唯一的真理,其餘都是虛妄不實的,因此古印度外道彼此之間,經常為了思想見解上之差異,興起衝突與鬥諍!解深密經勝義諦相品曾描寫有七萬七千個外道,共同聚集在一處坐談,思惟討論,普遍地去尋求諸法的勝義諦相,竟然尋求不得!或有外道「即用種種諸法,以為勝義,無別真如」;或有外道認為「離諸法外,別有勝義,與一切法,決定別異」;或有外道認為諸法勝義變異,而非常住。總之各個外道之見解都互相違背,於是在口頭上就興起諍論來,各執已見,唇槍舌劍,互相攻擊,最後則鬧得不歡而散! 如上所述可知:世間一個團體的離合聚散,以見解是否一致為關鍵之所在!若見解統一則和合團結,若見解相違則歸講離散,故世尊所組的僧團,即提倡「六和合」,所謂身和共住、口和無諍、意和同悅、見和同解、戒和同修、利和同均,其中尤以「見和」最為重要,因為共同的見解,是鞏固團體,維繫家風之唯一基礎!在團體生活中,一定會有不同的意見與看法,這就需要彼此禮讓,互相溝通,如此才能顧全大局!絕不容許團體中的每一個人,以自己的意見為意見,而為所欲為! 不錯!「見和同解」則無衝突與鬥諍,可是「見」還有它的原動力,要破除倒見、惡見,先得解決引生倒見、惡見的原動力「想」。何謂「想」?百法云:「於境取像」(對於境界,執取其差別相狀,如大小方圓等)瑜伽論五十五卷云:「想為何業?謂於所緣,令心彩畫,言說為業。」謂「想」的作用是與心相應,令心對於所緣的境界,加以推理比較、構圖策劃,然後對於所緣境界,施設種名言。反之,若沒有「想」的推理比較、構圖策劃,那麼種種名言,即無從建立,既無名言,我們不但沒有開口說話的餘地,一切的倒見惡見、爭端議論也無從生起!由此可知:若要無有見諍,就要先解決引生見諍之原動力—— 想,所以佛說五蘊法時,特別將「想」從諸心所中提出來,別立為蘊,以促使眾生對於這個諍根因,能特別提高警覺,不要長期為想所愚弄! 第二受想為生死之因—— 生死,是生命的業果,有果必有因,那麼招致這業果的動因是什麼?就是受想二心所,易言之,有情眾生的生死,是由受想所支配!故俱舍論一卷云:「生死法,以受及想為最勝因。由耽著受,起倒想故,生死輪迴!」意即:有情眾生之所以生死疲勞,無有間斷者,一方面是由於男女互相佔有,彼此耽著欲樂享受,另一方面則是由於生命開始,投胎時之第一念所生起的顛倒想,所謂「男女互於父母之處,起貪及恚,而緣父母不淨,謂為己有,而生貪愛。」(相宗綱要) 由於眾生具有這顛倒想及耽著欲樂享受之兩種因緣,所以自無始劫來,即在生死圈中,轉來轉去,受種種的痛苦!我佛世尊示現在世間,講經說法,其唯一目的,即在使眾生離生死的纏縛,得涅槃的解脫!世尊既知受想二種心所為生死大苦之主要因素,所以世尊說五蘊法時,特別將受想從諸心所中提出,別立為蘊,令眾生了知受想二心所,自無始劫來,即在困擾著我們,是我們離苦得樂的最大勁敵,我們要提高警覺,嚴加防患,並知所對治才是! 所以,世尊後來開示行者所修的諸定當中,就有「滅受想定」一種,專門對治受想的活動。修學此定的行者,若能依照世尊的指示,如法修行,即能克制受想,止息欲樂享受,遠離顛倒妄想,因而了脫生死,親證涅槃!
(三)修定之方法
「依於非想非非想定,遊觀無漏以為加行,乃得趣入。」凡佛弟子,欲修滅盡定,必須依著次第而修。所謂「次第而修」,即指由淺入深,從一個禪定,進入另一個禪定,心心相續,不生異念,無間無雜之謂。可分為九個步驟: 1.先以「覺觀」(新譯「尋伺」)淨除欲染(五欲能染污真性故名欲染),離生喜樂而入初禪。(既離欲界染,故生喜樂)。
2.次以「內淨」(內,謂心。淨,謂信。由信力令內心淨,故名「內淨」),捨離「覺觀」(尋伺躁動,擾亂定心,信能除彼,而令心淨,如波浪息,水則澄清),定生喜樂而入二禪。(既無覺觀,攝心在定,則生喜樂)。 3.次更捨棄喜動,離喜妙樂而入三禪。 4.次更雙亡苦樂,捨念清淨,而入四禪。(捨二禪之喜及三禪之樂,心無憎愛,一念平等,清淨無雜)。 5.次更滅色緣空,入無邊空處定。(既得四禪已,猶厭色界色質為礙,不得自在,故加功用行,滅一切色相,而入虛空處定。) 6.次更滅空緣識,入無邊識處定,(既得無邊空處定,心緣虛空,虛空無邊,緣多易散,能破於定,即捨虛空,轉心緣識,心與識相應。) 7.次更滅識,緣無所有,入無所有處定。(即不緣一切內外境界,內即識處,外即虛空,捨此二處,轉緣無所有處也。住於此定,怡然寂靜,諸想不起。) 8.次更滅無所有,緣於非想非非想處,入非想非非想定。(既得無所有處定已,深知前識處之有想如癰如瘡,前無所有處之無想如癡,故捨之而入非有想非無想之定。) 9.次更了知此種極微細想,仍是有漏有為,即依此定,遊觀寂滅真無我理以為加行,乃入此「滅盡定」。「九次第定」中,此居最後,不依「有頂」(即無色界之第四處,非想非非想天也,此位於三界有漏世間之最頂故),不能加行證入也。又雖依有頂,而非有漏,以必遊觀無漏,方能入故。若修至淳熟,則隨意出入,無不自在。或於無所有地心之後得入,或於識處地心之後得入,乃至或於離生喜樂地心之後得入,或於欲界散地心之後亦得徑入也。
(四)滅識多少
「入此定已,前六識心及心所一切不行,第七識俱生我執及彼心所,亦皆不行。」意即:所有不恆行(前六轉識)及恆行一分(染污意)心心所皆滅。
(五)正顯假立
入此定已,「惟第七識俱生法執,與第八識仍在,不離根身,依此身心分位假立。」 以上簡介「滅盡定」已竟,最後略說二定差別。
二定差別
問:滅盡定與無想定,俱稱無心,二定何別?
答:有四義不同: 1.得人異—— 滅盡定是聖人得,無想定是凡夫得。 2.祈願異—— 入滅盡定,作止息想,求功德入。無想定,作解脫入(即出離想,非滅計滅。) 3.感不感果異—— 無想定是有漏,能感無想天別報果。滅盡定是無漏,不感三界果。 4.滅識多少異—— 滅盡定滅識多,兼滅第七染污末那無想定滅識少,只滅前六識。
七、無想報
即前謂外道修「無想定」成就所得之果報,稱為「無想報」。今依成唯
識論第七卷所載,列表於後,並逐條研究之: ![]()
(一)、正釋無想
即修「無想定」之外道,他們認為前六識之粗想是生死之因,所以要厭離之。(按:七八二識之微細想,彼不能知,故不滅之)以此厭離粗想之力,命終之後,生到第四禪之無想天中,阻礙了不恆行心及心所之現行(即指前六識及心所),但以滅「想」為首要,故名「無想報」,又名「無想天」。
(二)、簡識有無
1.初師常無六識:謂生到無想天之眾生,從初生到命終,五百劫中,常無前六識。何以故?因為聖教說彼天無有轉識故,即在「十二有支」中,只有「色支」(形體),沒有「名支」(心識);聖教又說彼天是「無心」地故。
2.次師初無後有:謂無想天人,臨命終時,要先生起轉識,然後命終,並非五百劫中,常無轉識。何以故?因為彼無想天人,將要生到下地時,一定先要生起下地之「潤生愛」(按「愛」能潤業而引生未來之果,故云「潤生愛」),所謂「自體愛」(臨命終時,對於自己身體生起愛著之心)、「境界愛」(臨命終時,對於眷屬、家財等生起愛著之心)及「當生愛」(臨命終時,對於當來生處生起愛著之心),藉此愛水滋潤八識田中之種子,才能生到下地來。 故瑜伽師地論五十六卷云:「後想生已,是諸有情便從彼天沒。」意即無想天人,臨命終時,先生起想,而後才從無想天隱沒。初師以為無想天人,在五百劫壽命之中,常無六識者,乃是依彼天人在臨命終時之前的一段長時間來說,剋實言之,彼無想天人,並非在其一期生命中,全都沒有六轉識。 3.三師初後俱有:謂無想天人,不但在臨命終時,即使是在初生之時,也有六轉識,何以故?因為將要生到無想天之「中有」(又名「中陰」,死此生彼,中間所受之陰形也)也必定會生起潤生煩惱,謂男女互於父母之處,起貪及恚,而緣父母不淨謂為己有而生貪愛。因此,如同其餘禪天一樣,「本有」(生後死前,名為「本有」,生死果報不無,故名為「有」)初位,必有轉識故。 以下更引瑜伽論為證: (1)引入義顯初非無—— 瑜伽論第十二卷云:「若生於彼。唯入不起,其想若生,從彼沒故。」意即:倘若生到「無想天」去,那「想」心就因入定而不生起,後來出了定,「想」心再起,那就要從無想天隱沒了。由以上這一段話可知,無想天之「本有」之初位,必定有六轉識。初生之時若無六轉識,憑什麼叫做入定?因為先有心,後無心,才可以說名入「無心定」啊! (2)引滅義顯初定有—— 瑜伽論第五十三卷云:「諸心心所,唯滅靜,唯不轉,是名無想定。」此言之意即顯示「無想天」之「本有」,於初生之時,必心心所暫時現起(所謂「異熟生」之六轉識),但由於宿昔修習「無想定」之因緣力故,於「本有」初位之後,六轉識就不再生起了。 以上「簡識有無」,雖有三師見解不同,但以第三師為正義,楞嚴經亦云:「初半劫滅,後半劫生,如是一類,名無想天。」初半劫滅者,初生此天,習定半劫,始得想滅,無想定」成。後半劫生者,於四百九十九劫半,想心復生,此定乃壞,有成有壞,終非究竟,如是一類,名無想天。
(三)、明所繫地
即「無想報」,在三界九地中,報在何處?依成唯識論卷七言,彼無想天,唯繫屬於第四禪之中。因為以下之初、二、三禪,想心粗動,難可斷除;以上之五淨居天,唯聖者所居,非外道生處,又四空天中(滅色存心),亦非「無想報」(滅心存色)之處所。由此可知:「無想報」必寄在第四禪天處,唯有第四禪天,能夠引發「無想定思」,此思心所,能令心造作無想定業,所薰成種,以為其因,乃能招感無想天之果報也! 總之:無想天報壽命五百劫,除去初生半劫想心尚在,以及末後隱沒之半劫,想心又起,中間四百九十九劫,想心不行。在此四百九十九劫之中,惟有第七識俱生我執,及第八識仍在,攬彼第四禪中,微細色質為身(此微細色質,即第八識所變相分),依此色心分位假立「無想報」一法。
以上略釋「無想報」竟。
八、名身
何謂名身?「名」是名字、名詞或名稱之意。「身」是聚集之意。單一名稱為「名」,二名以上聯合,則謂之「名身」。譬如說「眼」是單名,若說「眼、耳、鼻、舌、身」,乃二名以上聯合,則叫「名身」。又譬如說「香」是單名,若說「香、爐」二名聯合,則是「名身」。「名」有何功能?百法直解云:「名詮諸法自性」,即名稱具有詮釋一切諸法自體的意義,並且令生覺慧之功能。俱舍論光記卷五云:「名」具有「隨」、「歸」、「赴」、「召」等義,意即吾人能隨著色聲等境之名稱,歸赴色聲等境,並呼召色聲等境,令人心中浮現色聲等境之相狀,故曰:「名詮自性」。 瑜伽七十二卷云:「何等為名?謂即於相所有增語」,「增」是增益,「語」是音聲。原來一切諸法之自體,本無名稱,然由吾人第六識相應之想心所,於境取像,然後方便施設種種名稱,故知「名稱」是客體,而非一切諸法之本身,故曰「增語」,如假諸蘊和合而得「眾生」之名(諸蘊和合本無「眾生」之名);假棟樑牆垣而得「屋宅」之名(棟樑牆垣本無「屋宅」之名)。又如大假小故,得其「大」名;長假短故,得其「長」名……由此可知:
1.諸法本無名稱,諸法之名稱,乃第六識相應「想」藉著諸法相依相待而假施設。 2.「名」雖能詮顯諸法之自體,卻不能恰如其分,適如其量的與諸法之自體相符合,如說火不燒,說水不溺,「物無當名之實,名無得物之功」,即名相既不能反應?也不能把握客觀境界之真實性,故「名」之能詮諸法者,但是方便假立而無實際。
九、句身
「句」就是句子,最簡單的句子,包括主詞與述語,如「鳥飛」,「鳥」是主詞,「飛」是述語(對主詞加以敘述之文字);又如「諸行無常」,「諸行」是主詞,「無常」是述語。句子有何功能?百法直解云:「句詮諸法差別」,即句子能詮表一切諸法義理上之差別。如「眼無常」一句中,「眼」是「名字」,能直接詮表眼之自體,今加上「無常」二字,則成為「句子」,能詮諸法義理上之差別,即「眼無常」與「無為法」的常住不滅是有所差別的,故云「句詮差別」。 再談「句身」,「身」乃集合之義。一句是「句」,如「諸行無常」;二句以上,方為「句身」,如「諸行無常、諸法無我、涅槃寂靜」是為「句身」。
瑜伽論八十一卷云:「句身者,謂名字圓滿,此復六種:一者不圓滿句,二者圓滿句,三者所成句,四者能成句,五者標句,六者釋句。」 「不圓滿句」者,謂文不究竟,義不究竟,當知復由第二句故,方得圓滿,如說「諸惡者莫作,諸善者奉行,善調伏自心,是諸佛聖教。」若唯言「諸惡」,則文不究竟,若言「諸惡者」,則義不究竟。更加「莫作」,方得圓滿,即「圓滿句」。 「所成句」者,謂前句由後句,方得成立。如說「諸行無常,有起盡法,生必滅故,彼寂為樂」,此中為成「諸行無常」,故次說言「有起盡法」,前是所成,即「所成句」,後是能成,即「能成句」。 「標句」者,如言善性。「釋句」者,謂正趣善士。
十、文身
「文」即是「字」,為「名」「句」之所依。「文」具有「能彰顯」之義,或顯名、句,或顯義理,一字為「文」,二字以上即為「文身」,如「葡」是「字」,「葡萄」二字是「名」,「葡萄味酸」四字是「句」,可見「名」「句」都是依「文」字建立起來的。而名、句、文三者又皆依色、聲、法塵分位假立。 若語言中,所有名、句及文字,即依「聲」立。
若書冊中,所有名、句及文字,即依「色」立。 若心想中,所有名、句及文字,即依「法」立。如下表: ![]()
由上表可知:「名」、「句」、「文」,皆依色、聲、法三塵假立,別無自體也。然此乃約娑婆世界眾生,眼、耳、意三種根識獨利,故偏約三塵立名句文。若約他方世界眾生,餘根識利,則香飯、天衣等,並可依之假立名句文。如眼根利者,則依光明立名句文;鼻根利者,則依妙香立名句文;舌根利者,則依妙味立名句文;身根利者,則依觸塵立名句文。意根利者,則依法塵立名句文。故統論十方佛土,六塵皆得假立名句文,即六塵皆為「教經」(佛之言教),亦復皆為「行經」(修行之法門),皆為「理經」(甚深微妙之教理)。但能顯示義理,一切諸法,皆可為「教體」(如來言教之體性),或動目睛,或示微笑,或嚬呻、揚眉、謦欬、憶念、動搖……以如是等,而顯於法,又如香積世界,餐香飯而顯三昧;極樂國土,聽風柯而正念成!總之非定由言說而有諸法也。
以下研究有為法的生、住、異、滅四相,在百法則稱為生、住、老、無常。今分別研究如下:
十一、生
何謂「生」,成唯識論卷二云:「本無今有,有位名生。」謂本來沒有這個法,現在借著種種條件的配合,而有這個法顯現出來,就在這個法存在的時候,稱之為「生」。譬如虛空之中,本來沒有細縫(本無),今借兩手和合,而有細縫顯現(今有),就在細縫暫時存在的階段上,名之為「生」。然而,此法之存在,並非恆存,而是暫存,當兩手分散時,此一細縫又還歸於無! 吾人觀此宇宙萬有,雖說森然羅列,但歸納起來,不外是色心二法。或問:此色心二法是如何生起的?依佛法言,不論是色法或心法,都是仗因托緣而生起的。故百法直解云:「生者,依於色心仗緣顯現假立。」所謂:色法二緣生(即親因緣、增上緣),心法四緣生(即親因緣、增上緣、所緣緣,等無間緣)。宇宙之間現象界的一切法,既假借因緣和合而生,則所謂「生」者,並無實體,只有假借因緣的聚集而暫時存在著色心二法的假相耳。所言「生」者,實是假立之法!
十二、住
何謂「住」?成唯識論卷二云:「生位暫停,即說為住。」即色心諸法生起之後,暫時安住,稱之為「住」。故百法直解云:「依於色心暫時相似相續假立。」「相似」是指色心前後大致相同。「相續」是指色心前後連接不斷。以人為例,何時是「住」的階段,且以人壽八十年來計算,前十五年知識末開,懵懵懂懂,後十五年精力已衰,記憶滅退,中間五十年,可算是暫時安住的年齡,在此階段,色心暫時相似相續,這是吾人一生之中最珍貴的時段,應趁此時機,積極於菩薩自度度他的事業,方不虛度此生!
十三、老
何謂「老」?百法直解云:「老者,亦名為異,依於色心遷變不停,漸就衰異假立。」謂「老」也叫做「異」,「異」就是變化,色心前後起了變化,稱之為「異」。故成唯識論卷二云:「住別前後,復立異名。」即在色心暫時抽似相續,安住不變的階段,忽然起了前盛後衰的差別,遂建立起「異」的名號。
說到「異」,有色身與內心的變異: 色身的變異:如髮希髮白,皮緩皮皺,色衰力損,身曲背僂,喘息短急,氣勢痿羸,行步遲微,扶杖進止,體多黶黑猶如彩畫等……。 內心的變化,經論上說:「數重睡眠,無力速覺。念慧衰退,智識愚鈍……」總之年少時的理想抱負,雄心壯志,一到老年,都煙消雲散,打不起精神矣! 總之:借著色心漸漸趨向衰老變異,遂假立「老」。
十四、無常
何謂「無常」?瑜伽八十七卷云:「於諸行中,已滅壞故,滅壞法故,說名無常,」即有為法消滅了,散壞了,不再發生活動作用了,謂之「無常」。故百法直解云:「無常者,亦名為滅,依於色心暫有還無假立。」即無常,也叫做「滅」,借著色心諸法,由於因緣分散故,於是從「暫有」的階段,還歸於虛無的狀態,遂假立「無常」之法。
大智度論四十三券舉出二種無常: (1)念念無常—— 即剎那無常(剎那—譯言一念)。一切有為法,無不剎那生滅,變化無常。即在一剎那那麼短的時間之中,即具生、住、異、滅四相。 ![]()
(2)一期無常—— 其實就是「剎那無常」的延續。又名「相續無常」,謂相續之法,終必壞滅,如眾生之業報身,在六道中,輪迴不停,即是相續法。眾生之業報身,從生至死,時間雖有長短不同,皆名為「一期」。一切眾生,在他的一期生命之中,皆不免要經歷生、住、異、滅之四相遷流。
![]() 以上「四有為相」已說竟。
三有為相
在佛法中,有時亦說「三有為相」,今亦順便說之。「三有為相」有二說:
(1)只立「生、異、滅」三相,不立「住」相。何以故?若說「住」,恐怕眾生會生起貪愛執著,故佛不立「住」相。實際上,亦無「住」相可言,以諸法剎那利那,生滅無常,何來「住」相? (2)將四相中之「住、異」合為一相,而成為「生、住異、滅」三有為相,何以要將「住、異」合說,乃為要顯示「住必有異」故!剛才說一切眾生,無不貪著「住」相,追求「住」相,佛為欲令眾生厭捨有為法,故「住異」合說,令人警覺「住中必有變異」「住相」何有可愛之處?這在印度有「黑耳與吉祥」的寓言。大意是說:黑耳與吉祥,姊妹二人,常相隨逐。姊名吉祥,所到之處,能為利益。妹為黑耳,所到之處,能為衰損。因此人人只歡迎姊姊吉祥,厭惡妹妹黑耳!可是姊妹二人不相捨離,你若歡迎姊姊,同時就要接納妹妹。意思是說善惡,禍福常相隨逐。當你得到利益的同時,心裡也要有接受衰損的準備!此即佛將「住異」合說之用意!這在中國也有類似的說法,老子云:「禍兮福之所倚,福兮禍之所伏。」世間有為法,禍福吉凶總是相依相生的。因此讀書明理之人,要有「居安思危」的見識,雖在昇平時代,勿忘艱困危難之境,不要沈迷於安樂的陷阱之中,時時要體念無常,提高警覺,慎勿放逸!這是儒佛二家共同的智慧!
十五、流轉
瑜伽論卷五十二云:「諸行因果相續不斷性,是謂流轉。」「流」者相續之義,「轉」者生起之義,流轉,就是相續生起之義。所指為何?曰:「諸行因果」即有為法之因果也。(「諸行」即一切有為法之義。)一切有為法,由因感果,果續於因,因果相續,前後不停,譬如穀子播種在田,不久即發芽,漸成秧苗、稻禾乃至開花結實,又變成與播種時相同的穀子。初播種之穀子為因,後結實之穀子為果,此即是因果循環,相續不斷,謂之「流轉」。 成唯識論卷三說明本宗因果之義,謂因果相續不斷,總不離現前一剎那法,即觀現在法,有引後用,假立「當果」,對說「現因」(或謂:假說現在法為後果之因)。又觀現在法,有酬前相,假立「曾因」,對說「現果」(或謂:假說現在法為前因之果),故將現前一利那法(即現在一念之法),說成因果相續不斷,前因滅位,後果即生,如稱兩頭,低昂時等,如是因果,相續如流,謂之「流轉」。
蕅祖唯識心要云:「祇是現前一利那法,望前即名為果,望後即名為因。約現在果,談過去因,則塵點劫前,猶若今日,乃於現識,變似過去因相而非實緣過去事也,似過去已滅,無可緣故。約現在因,記未來果,則無量劫後,猶如指掌,乃於現職,變似未來果相,而非實緣未來事也,以未來未生,無可緣故。故曰:『十世古今,始終不離於當念。』……故知橫該一切處,豎通無量時,皆是即今現在一心,更無別理。」總之:因果體殊,生滅事異,皆從識變,同在一時,更非前後,如是因果,利那生滅,相續不斷,謂之「流轉」。 俱舍頌卷三云:「言流轉者,以識為體,於生死中流轉故也。」上文中「識」指第八識,以第八識受薰持種,故為眾生生死流轉之根本。又第八識,既為一切法之「因」,又稱為「引果」(善惡引業之果),故知第八識是酬業受報、因果循環之主體,若離第八識,因果法則即無從建立,「流轉」一法亦不存在!
十六、定異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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「定」是決定,「異」是不同,謂善有十善,惡有十惡,各有因果,決定不同。瑜伽論卷五十二云:「無始時來,種種因果,決定差別,無雜亂性如來出世,若不出世,諸法法爾。」謂善因必感樂果,惡因必感苦果,譬如種瓜得瓜,種豆必得豆,決無種瓜得豆、種豆得瓜之理。善惡因果,亦復如是,涇渭分明,決定不曾混淆,這是自然之道理,不論如來出世,或不出世,因果法則,本來就是如此。
三種定異
瑜伽論卷五十六言三種定異,即
(1)相定異:因果體相決定不同。 (2)因定異:善果業因決定不同。 (3)果定異:苦樂果報決定不同。 瑜伽論卷五十二更舉出五種定異,即:
(1)相定異:因果體相決定不同。 (2)因定異:善果業因決定不同。 (3)果定異:苦樂果報決定不同。 瑜伽論卷五十二更舉出五種定異,即:
五種定異
(1)流轉還滅定異:「流轉」是四諦中之苦諦與集諦,是苦困苦果;「還滅」是四諦中之滅諦與道諦,是樂因樂果。二門決定不同。 (2)一切法定異:一切法者,十二處攝盡。十二處者,眼等六根,色等六塵是也。此十二處,各各決定不同也。 (3)領受定異:苦、樂、捨三受,各各決定不同。 (4)住定異:有為法暫時安住之壽量或期限方各各決定不同。 (5)形量定異:一切有清眾生,所受生之身形大小,各各決定不同。
十七、相應
瑜伽論卷五十六:「依因果相稱分位,建立相應。」「因」就是原因,「果」就是結果,吾人每做一件事說一句話,乃至動一個念頭,皆謂之「種因」。因分善惡,隨其善惡之性質與分量,都有恰抑其分,適如其量之結果在後頭,遲早要請種因之人接受。故經云:「假使百千劫,所造業不亡,因緣會遇時,果報還自受。」又云:「善有善報,惡有惡報,不是不報,時辰未到。」總之:吾人任何思想行為,必然導致相對應之結果,謂之「相應」。今依佛經將十善十惡因果相應之情形,列表於後:

又印祖在文鈔中,有關「因果相稱」之開示云:「禍福無門,唯人目召,善惡之報,如影隨形,利人即是利己,害人甚於害己。殺人之父者,人亦殺其父殺人之兄者,人亦殺其兄。善事其親者,其子必孝,善事其兄者其子必弟。如屋簷水,後必繼前。由.是觀之,孝親敬兄,愛人利物,皆為自己後來福基損人利己,傷天害埋,皆為自己後來禍本。使天下之人,同皆知因識果,則貪瞋癡心不至熾盛,殺盜淫業不敢妄作。愛人利物,樂天知命,心地既已正大光明,則前程所至無往不是光明之域!」 綜觀以上三法,皆悉針對諸法之因果關而假立之名,即:
(1)第十五法,係針對因果之相續性而假立「流轉」之法。 (2)第十六法,係針對因果之別異性而假立「定異」之法。 (3)第十七法,係針對因果之相稱性而假立「相應」之法。 吾人推求論主用意,無非是在勸人要重視因果,深信因果,尤須注意萬法唯識之理,因因果果,雖錯綜複雜,總不離現前一剎那心念之外,行者應在心地之上多下功夫,以善惡業因,苦樂果報,無一不是由心造作,且隨心轉變故。「譬如有人,所作惡業,當永墮地獄,長劫受苦。其人後來生大慚愧,發大菩提心,改惡修善,誦經念佛,自行化他,求生西方。由是之故,現生或被人輕賤,或稍得病苦,或略受貧窮,與彼一切不如意事先所作永墮地獄,長劫受苦之業,即便消滅,尚復能了生脫死,超凡入聖。金剛經所謂:若有人受持讀誦此經,若為人輕賤,是人先世罪業,應墮惡道,以今世人輕賤故,先世罪業,則為消滅,當得阿耨多羅三藐三菩提。」此即心能轉變因果之義吾人研究百法至此,於此奧旨,不可不知。
(1)第十五法,係針對因果之相續性而假立「流轉」之法。 (2)第十六法,係針對因果之別異性而假立「定異」之法。 (3)第十七法,係針對因果之相稱性而假立「相應」之法。 吾人推求論主用意,無非是在勸人要重視因果,深信因果,尤須注意萬法唯識之理,因因果果,雖錯綜複雜,總不離現前一剎那心念之外,行者應在心地之上多下功夫,以善惡業因,苦樂果報,無一不是由心造作,且隨心轉變故。「譬如有人,所作惡業,當永墮地獄,長劫受苦。其人後來生大慚愧,發大菩提心,改惡修善,誦經念佛,自行化他,求生西方。由是之故,現生或被人輕賤,或稍得病苦,或略受貧窮,與彼一切不如意事先所作永墮地獄,長劫受苦之業,即便消滅,尚復能了生脫死,超凡入聖。金剛經所謂:若有人受持讀誦此經,若為人輕賤,是人先世罪業,應墮惡道,以今世人輕賤故,先世罪業,則為消滅,當得阿耨多羅三藐三菩提。」此即心能轉變因果之義吾人研究百法至此,於此奧旨,不可不知。
十八、勢速
就是變化或動作迅速。故百法直解云:「依於色心諸法遷流,不暫停住假立。」即謂不論色法、心法,都是像江河中的流水一般,迅速的向前奔流,所謂「濯足長流,抽足復入,已非前水。」世間一切有為法,都是念念遷流,新新不住,故詩人李白在將進酒中有「高堂明鏡悲白髮,朝如青絲暮成雪」之感嘆! 瑜伽論五十六券說「勢速」有三種:
(一)諸行勢速:
謂有為法之生滅無常迅速,如一彈指頃,經六百生滅。
(二)士用勢速:
「士」謂「士大夫」,指人;「用」謂「作用」,指造作。即人類之身、口、意三業之造作迅速。
(三)神通勢速:
即神通作用迅速,謂大神通者,所有運身意勢等,速疾神通,如屈伸臂頃,到色究竟等。 按「勢」之一字,又可作「時機」解,孟子公孫丑上云:「雖有智慧,不如乘勢。」乘勢,即利用時勢,把握時機之意,此句的意思是說一個人雖有智慧,還不如會利用機曾,把握時勢!要是不會把握機會,雖有智慧,亦是枉然!因為「勢速」——時機稍縱即逝,一旦失去了機會,就再也沒有機會了!是以古詩云:「盛年不重來,一日難再晨!」又云:「少壯不努力,老大徒傷悲!」即勉勵吾人要趁著青春年少,努力充實德學!佛法上也有一首偈頌云:「人身難得今已得,佛法難聞今已聞,此身不向今生度,更向何生度此身?」前二句是慶慰語,後二句是警策語,警惕策勵吾人要好好把握稍縱即逝的機曾,要念念了生死,時時求往生,否則即是空得人身,又徒聞佛法矣!這是研究「勢速」一法,所給予吾人最重要的啟示!
十九、次第
就是順序,譬如尊卑上下,各守法則,循序漸進,前後不亂,謂之次第。
百法直解云:「依於諸法,前後引生,庠序不亂假立。」上文中「庠序」,即今之學校。按「庠」與「序」,都是古代鄉學之名稱,夏稱「校」,殷稱「序」,周稱「庠」,後代通稱「學校」為「庠序」。全文大意即:一切有為法,無不剎那生滅,前一法開導後一法生起,各各按部就班,循序漸進,不是同時俱起,謂之「次第」,譬如各級學校然,吾人就學,由小學而中學,由中學而大學,不能躐等。 瑜伽論五十二卷云,次第差別多種,今略述如下:
百法直解云:「依於諸法,前後引生,庠序不亂假立。」上文中「庠序」,即今之學校。按「庠」與「序」,都是古代鄉學之名稱,夏稱「校」,殷稱「序」,周稱「庠」,後代通稱「學校」為「庠序」。全文大意即:一切有為法,無不剎那生滅,前一法開導後一法生起,各各按部就班,循序漸進,不是同時俱起,謂之「次第」,譬如各級學校然,吾人就學,由小學而中學,由中學而大學,不能躐等。 瑜伽論五十二卷云,次第差別多種,今略述如下:
(一)流轉次第:
謂無明緣行,行緣識,乃至有緣生,生緣老死。
(二)還滅次第:
謂無明滅故行滅,行滅故識滅,乃至有滅故生滅,生滅故老死滅。
(三)在家行住次第:
謂陵旦而起,澡飾其身,被帶衣服,修營事業,調暢沐浴,塗飾香鬘,習近食飲,方乃寢息。
(四)出家行住次第:
整理衣服,為乞食故,入聚落等,巡次而行,受如法食,還出安坐,食訖澡手,盪缽洗足,入空閒室,讀誦經典,如理思惟。晝則宴坐經行,淨修其心,斷滅諸障,至夜中分,少當寢息,於夜後分,速復還起,整服治身,歸所習業。
(五)增長次第:
謂有八位,次第生起:
1.病位—— 即初十歲時,十歲以下多病故。
2.色位—— 即第二十歲,男女顏色正在此時,過此即亡。
3.力全位—— 即第三十歲,身力成故。
4.有智位—— 即第四十歲,凡所作為,必多思量。
5.念位—— 即第五十歲,憶念自身得失事故。
6.色力損減位—— 即第六十歲。
7.智念損減位—— 即第七十歲。
8.昏亂位—— 即第八十歲。(以上八位見瑜伽論記第十三卷)
又瑜伽論第二卷云:「云何八位?謂處胎位,出生位,嬰孩位,童子位,少年位,中年位,老年位,髦熟位。」以上八位,次第生起,是為增長次第。
1.病位—— 即初十歲時,十歲以下多病故。
2.色位—— 即第二十歲,男女顏色正在此時,過此即亡。
3.力全位—— 即第三十歲,身力成故。
4.有智位—— 即第四十歲,凡所作為,必多思量。
5.念位—— 即第五十歲,憶念自身得失事故。
6.色力損減位—— 即第六十歲。
7.智念損減位—— 即第七十歲。
8.昏亂位—— 即第八十歲。(以上八位見瑜伽論記第十三卷)
又瑜伽論第二卷云:「云何八位?謂處胎位,出生位,嬰孩位,童子位,少年位,中年位,老年位,髦熟位。」以上八位,次第生起,是為增長次第。
(六)現觀次第:
所謂現觀,即是透過禪定,不經語言文字等概念,而使佛教真理直接呈現於面前之一種認識方法,謂之「現觀」。此類認識方法,於小乘佛教中,特以苦等四聖諦作為認.識之對象,謂次第現觀,即次第觀三界之四諦,先緣欲界之「苦諦」而觀之,乃生起無漏之「法忍智」,其後又生起「法智」;次緣上二界之「苦諦」而觀之,生起「類忍智」、「類智」;準此,集、滅、道等三諦亦各生四智,則次第現觀四聖諦,共生十六種智慧。
(七)入定次第:
謂次第入「九次第定」。指色界四禪,無色界四定及滅盡定等九種禪定。以不雜他心,依次自一定,入於他室,故稱「次第定」。
(八)修學次第:
謂增上戒學為依,次生增上心學,增上心學為依,後生增上慧學。
總之:一切有為法皆有次第,吾人平素若能養成遵守次第的習慣,不僭位,不躐等,器具整齊,不離原處,事按本末,今事今辦,則其心必能漸漸歸於純淨統一,如此對於念佛功夫必大有裨益!且平素講究次第,一旦遭遇大事,才能冷靜處理,乃至生死關頭才不致於手忙腳亂,由是觀之,「次第」一法之作用大矣哉!
總之:一切有為法皆有次第,吾人平素若能養成遵守次第的習慣,不僭位,不躐等,器具整齊,不離原處,事按本末,今事今辦,則其心必能漸漸歸於純淨統一,如此對於念佛功夫必大有裨益!且平素講究次第,一旦遭遇大事,才能冷靜處理,乃至生死關頭才不致於手忙腳亂,由是觀之,「次第」一法之作用大矣哉!
二十、時
就是時間,這是極為難懂的觀念,雖然吾人皆知時間確是存在,即使是草木鳥獸,也能辨別晝夜之差異,但卻無人能確切地說出時間是什麼? 有一方法,可證明時間之存在,即假設有一世界完全處於靜止狀態,則沒有時間存在,一旦有變動發生,則所謂靜止的世界,將不同於「現在」,而成為「過去」。不管「過去」與「現在」,間隔是多麼短暫,卻已說明了必定有「時間」之消逝。可見「時間」與「變動」是互相關聯性。有變動,即有時間存在;若無變動,則時間不存在!」
因此,時間觀念如何建立?
百法直解云:「依於色心剎那展轉假立。」即依於色心等一切有為法,週而復始地剎那變動,而假立「時間」之觀念。
瑜伽五十六卷云:「依行相續不斷分位,建立時,此復三種,謂去、來、今。」文中「行」指一切有為法。
雜集論二卷:「時者:謂於因果相續流轉,假立為時。何以故?由有因果相續轉故。若此因果,已生已滅,立過去時;此若末生,立未來時;已生未滅,立現在時。」
何以說「時間」為假法?長短不定故云假立之法!如說一晝夜,在人間為二十四小時。而四王天,一晝夜,是人間五十年,忉利天一晝夜,則是人間一百年!如此同是一晝夜,卻長短不定,故曰「時間為假立」之法!
又如同是一年,在地球上說是三百六十五天,可是在太陽系中之其他星球,若距離太陽近的星球,或幾十天即是一年。若距離太陽遠的星球,或幾千年,或幾萬年才是一年!如此所謂「一年」,也是長短不定,故曰「時間」是假立之法!
因此,時間觀念如何建立?
百法直解云:「依於色心剎那展轉假立。」即依於色心等一切有為法,週而復始地剎那變動,而假立「時間」之觀念。
瑜伽五十六卷云:「依行相續不斷分位,建立時,此復三種,謂去、來、今。」文中「行」指一切有為法。
雜集論二卷:「時者:謂於因果相續流轉,假立為時。何以故?由有因果相續轉故。若此因果,已生已滅,立過去時;此若末生,立未來時;已生未滅,立現在時。」
何以說「時間」為假法?長短不定故云假立之法!如說一晝夜,在人間為二十四小時。而四王天,一晝夜,是人間五十年,忉利天一晝夜,則是人間一百年!如此同是一晝夜,卻長短不定,故曰「時間為假立」之法!
又如同是一年,在地球上說是三百六十五天,可是在太陽系中之其他星球,若距離太陽近的星球,或幾十天即是一年。若距離太陽遠的星球,或幾千年,或幾萬年才是一年!如此所謂「一年」,也是長短不定,故曰「時間」是假立之法!
二十一、方
就是方位,即指色法存在於空間之方向與位置。方位有四方位(即東、西、南、北)、八方位(即四方位加上東南、西南、西北、東北)、十六方位(即八方位之中間,再加上東北東、北北東、東南東、南南東、西北西、北北西、西南西、南南西等八個方位)等。 至於方位是如何建立的?
蕅祖百法直解云:「方者,依於形質前後左右假立。」意思是說,方位的建立,是要依著某一形質作為參考點,於是乎才有前後左右、四方四維上下之差別。反之,若不假借形質,則上下不分,東西莫辨,那有方位可言?茲舉例言之:
(一)「左右」是依於形質假立的,以西方三聖像為例,若說觀音菩薩在左或在右,都是毫無意義的。因為若從阿彌陀佛的立場看,觀音菩薩在左方;若從禮佛者的立場看,觀音菩薩在右方。很顯然地,當我們談到「左右」時,必須先考慮所謂的「左右」是相對於那一個參考點而言,如此說出來的「左右」才有意義!
(二)「上下」也是依於形質假立的,何以故?當人類尚未發現地球是球形時,總以為地面皆是平的,於是在地面上任何一點的垂直方向都是一致的,此時所謂的「上下」是絕對的。可是當人類知道地球是球形之後,地面上的每一點的垂直方向就不一樣了!譬如台灣的上方,正是美國的下方!或說台灣的下方,正是美國的上方!很顯然地,當我們談到「上下」時,必須先考慮所謂的「上下」是相對於那一個參考點而言,如此說出來的「上下」才有意義!
蕅祖百法直解云:「方者,依於形質前後左右假立。」意思是說,方位的建立,是要依著某一形質作為參考點,於是乎才有前後左右、四方四維上下之差別。反之,若不假借形質,則上下不分,東西莫辨,那有方位可言?茲舉例言之:
(一)「左右」是依於形質假立的,以西方三聖像為例,若說觀音菩薩在左或在右,都是毫無意義的。因為若從阿彌陀佛的立場看,觀音菩薩在左方;若從禮佛者的立場看,觀音菩薩在右方。很顯然地,當我們談到「左右」時,必須先考慮所謂的「左右」是相對於那一個參考點而言,如此說出來的「左右」才有意義!
(二)「上下」也是依於形質假立的,何以故?當人類尚未發現地球是球形時,總以為地面皆是平的,於是在地面上任何一點的垂直方向都是一致的,此時所謂的「上下」是絕對的。可是當人類知道地球是球形之後,地面上的每一點的垂直方向就不一樣了!譬如台灣的上方,正是美國的下方!或說台灣的下方,正是美國的上方!很顯然地,當我們談到「上下」時,必須先考慮所謂的「上下」是相對於那一個參考點而言,如此說出來的「上下」才有意義!
二十二、數
說是數字,一種度量諸法大小多寡的名稱。數字是如何建立的。蕅祖百法直解云「數者,依於諸法多少相仍相待假立。」意即:數字的建立,是依著有為諸法彼此之間的「相仍」與「相待」,於是才有一十百千乃至阿僧祇等數字的差別生起。何謂「相仍」與「相待」,今試言之: (1)相仍—— 「仍」當「因循」或「沿襲」講,即後一個數字是因循著前一個數字而來,謂之「相仍」。我們從古埃及人計算物品從一至十的符號,即可看出「相仍」的情形,即:
又根據三藏法數載,數法有三等,即下等、中等及上等,由此三等數法,亦可看出前後兩個數字間「相仍」的情形,即:
1.下等數法—— 十十變之,如三字經云:「一而十,十而百,百而千,千而萬。」此即說明:
「十」是重複十個一而成,所謂「一十為十」。
「百」是重複十個十而成,所謂「十十為百」。
「千」是重複十個百而成,所謂「十百為千」。
「萬」是重複十個千而成,所謂「十千為萬」。
2.中等數法—— 百百變之,如一百洛叉(十萬為洛叉)為一俱胝(千萬為俱胝)等。
3.上等數法—— 倍倍變之,如俱胝俱胝為一阿庾多等。又印度有十大數,皆屬上等數法,即阿僧祇、無量、無邊、無等、不可數、不可稱、不可思、不可量、不可說、不可說不可說。此十大數之間前後「相仍」的情形,恐繁不贅,欲知其詳,請自參閱華嚴經阿僧祇品。
(2)相待—— 即互相對待。當知數字概念的形成,乃起源於「相待」。據說新幾內亞的原始民族,他們用左手的小指、無名指、中指、食指、拇指、左腕、左臂、左肩、左耳、左眼、鼻子、嘴、右眼、右耳、右肩、右臂、右腕、右手的拇指、食指、中指、無名指、小指等以作為和物品對應(相待)之部分。如鄰居來借用物品時,其數量一一對應的結果是對到鼻子,則他日鄰居還物品時,其數量也要對應到鼻子,如此在「取」「與」之間,便可以做到公平而合理。後來由於人類的心智漸漸成熟,感覺到這種對應的方式不太方便,所以才逐漸改用符號來表示數字。 又如:張三比李四高一點;今天比昨天熱;從臺北到臺中,比臺北到新竹遠;做一件中山裝要多少布,才不至於過多或過少……總之:在日常生活中,由於諸法的長短、大小、多寡、高低等相對待的結果,遂假立出數字來。
1.下等數法—— 十十變之,如三字經云:「一而十,十而百,百而千,千而萬。」此即說明:
「十」是重複十個一而成,所謂「一十為十」。
「百」是重複十個十而成,所謂「十十為百」。
「千」是重複十個百而成,所謂「十百為千」。
「萬」是重複十個千而成,所謂「十千為萬」。
2.中等數法—— 百百變之,如一百洛叉(十萬為洛叉)為一俱胝(千萬為俱胝)等。
3.上等數法—— 倍倍變之,如俱胝俱胝為一阿庾多等。又印度有十大數,皆屬上等數法,即阿僧祇、無量、無邊、無等、不可數、不可稱、不可思、不可量、不可說、不可說不可說。此十大數之間前後「相仍」的情形,恐繁不贅,欲知其詳,請自參閱華嚴經阿僧祇品。
(2)相待—— 即互相對待。當知數字概念的形成,乃起源於「相待」。據說新幾內亞的原始民族,他們用左手的小指、無名指、中指、食指、拇指、左腕、左臂、左肩、左耳、左眼、鼻子、嘴、右眼、右耳、右肩、右臂、右腕、右手的拇指、食指、中指、無名指、小指等以作為和物品對應(相待)之部分。如鄰居來借用物品時,其數量一一對應的結果是對到鼻子,則他日鄰居還物品時,其數量也要對應到鼻子,如此在「取」「與」之間,便可以做到公平而合理。後來由於人類的心智漸漸成熟,感覺到這種對應的方式不太方便,所以才逐漸改用符號來表示數字。 又如:張三比李四高一點;今天比昨天熱;從臺北到臺中,比臺北到新竹遠;做一件中山裝要多少布,才不至於過多或過少……總之:在日常生活中,由於諸法的長短、大小、多寡、高低等相對待的結果,遂假立出數字來。
二十三、和合
諸法很和諧地聚會融合為一叫「和合」,故百法直解云:「和合者,依於諸法不相乖違假立。」俗謂「水乳交融」,即是「和合」之義。又如僧團即是一種「清淨和合」,何以故?理事二和故。理和者,同證滅理故;事和者,身和同住,口和無諍、意和同悅、戒和同修、見和同解、利和同均故。再如「十二因緣」之流轉即是「引生後有和合」(未來世所受之果報,叫「後有」),何以故?以無明緣行,行緣識,乃至有緣生,生緣老死,以上十二支互相隨順,如水之「流」動不息,如輪之旋「轉」不停,遂令眾生未來生死無盡。故名「引生後有和合。」 瑜伽師地論卷五十二云:「云何和合?謂能生彼彼諸法、諸因、諸緣,總略為一,說名和合。」茲以「眼識九緣生」為例:九緣為何。1.眼根 2.色境 3.作意 4.空 5.明6.眼識種子 7.分別依 8.染淨依 9.根本依,以上九緣,互相鄰助,俱時合力,不相乖達,眼識方能生起,故眼識與根等九緣,稱為「和合」。
二十四、不和合—— 即與「和合」相違,百法直解云:「不和合者,依於諸法互相乖違假立。」意即諸法之間,彼此互相妨礙、對立,稱為「不和合」,如水與火,冰與炭,正與邪,霜雹與稻麥,皆是「不和合」之例。或「眼識九緣生」中,任缺一緣,則眼識之生緣「不和合」;或「十二因緣」中,隨缺一支,則有情生死之因緣「不和合」。
二十四、不和合—— 即與「和合」相違,百法直解云:「不和合者,依於諸法互相乖違假立。」意即諸法之間,彼此互相妨礙、對立,稱為「不和合」,如水與火,冰與炭,正與邪,霜雹與稻麥,皆是「不和合」之例。或「眼識九緣生」中,任缺一緣,則眼識之生緣「不和合」;或「十二因緣」中,隨缺一支,則有情生死之因緣「不和合」。
總論
以上心不相應行法二十四種,茲略釋已竟。今再總論之,即上述二十四種,皆依分位差別而建立,因此當知皆是假有,雜集論卷二說明如下:
1.依「善、不善」等增減分位差別,建立「得」一種。
2.依「住」分位差別,建立「命根」一種。
3.依「相似」分位差別,建立「眾同分」一種。
4.依「不得」分位差別,建立「異生性」一種。
5.依「心、心所」法分位差別,建立「無想定、滅盡定、無想報」三種。
6.依「言說」分位差別,建立「名身、句身、文身」三種。
7.依「相」分位差別,建立「生、住、老、無常」四種。
8.依「因果」分位差別,建立「流轉、定異」乃至「和合、不和合」等十種。
或問:前謂此二十四法,於前三位差別所顯,則那一法,相當於那一位所顯?
答曰:1.「命根」一法,唯依「心王」分位假立,何以故?以「命根」乃指「親生第八識之名言種子」。此第八識自種具有親生第八識現行,並維繫一期色身不爛不壞之功能,依此功能假立「命根」一法。
2.「異生性」一法,唯依「心所」分位假立,何以故?以「異生性」乃依煩惱,所知二障種子上之一分功能,令六趣十二類差別不同,故云「異生性」。雖名煩惱、所知二障、實即指染位二十六種染污心所,由未永斷,異於聖人之眾生故名「異生性」。
3.「二無心定」及「無想報」三法,乃依「心王」「心所」上假立。
4.其餘十九種,皆通色、心王、心所三位之上,假立其名。
以上有為法九十四種研究已竟,下次再談無為法。
1.依「善、不善」等增減分位差別,建立「得」一種。
2.依「住」分位差別,建立「命根」一種。
3.依「相似」分位差別,建立「眾同分」一種。
4.依「不得」分位差別,建立「異生性」一種。
5.依「心、心所」法分位差別,建立「無想定、滅盡定、無想報」三種。
6.依「言說」分位差別,建立「名身、句身、文身」三種。
7.依「相」分位差別,建立「生、住、老、無常」四種。
8.依「因果」分位差別,建立「流轉、定異」乃至「和合、不和合」等十種。
或問:前謂此二十四法,於前三位差別所顯,則那一法,相當於那一位所顯?
答曰:1.「命根」一法,唯依「心王」分位假立,何以故?以「命根」乃指「親生第八識之名言種子」。此第八識自種具有親生第八識現行,並維繫一期色身不爛不壞之功能,依此功能假立「命根」一法。
2.「異生性」一法,唯依「心所」分位假立,何以故?以「異生性」乃依煩惱,所知二障種子上之一分功能,令六趣十二類差別不同,故云「異生性」。雖名煩惱、所知二障、實即指染位二十六種染污心所,由未永斷,異於聖人之眾生故名「異生性」。
3.「二無心定」及「無想報」三法,乃依「心王」「心所」上假立。
4.其餘十九種,皆通色、心王、心所三位之上,假立其名。
以上有為法九十四種研究已竟,下次再談無為法。

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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